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简称西藏自治区通信协会),英文名称:Tibet Autonomous region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T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通信业务和电信通信产品经营、销售、维修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西藏自治区政策法规为原则,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协会连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推进我区通信业的发展。
第四条 按照中国通信企协年度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结合西藏的具体工作,抓住高速互联网和大信息时代到来的机会,开展信息和技术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调研、监督检测、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保护企业、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住所设在拉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对通信企业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通信企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通信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为通信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促进通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推动通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贯彻IS09000标准活动。收集和反馈通信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为企业提高通信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开展管理培训和新技术、新业务培训,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通信企业管理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推动通信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七)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通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通信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工信部和中国通信企协的要求,组织推荐管理创新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优秀管理工作者,开展寻找“最美通信人”,并进行表彰活动;
(十)编辑出版有关通信企业管理的资料、信息,加强信息交流;
(十一)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二)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区通信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通信网单位、通信建设单位和通信产品经营、销售、维修单位以及与通信有关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本届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根据事由提出退会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审查并经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岁,修改为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并经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并经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中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协会会刊、资料、信息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原则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监管部门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管部门和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西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