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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Internet Society of Xizang,缩写:ISXZ。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藏自治区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监督管理,接受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一路13号(西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附楼306室)。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中共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党支部)是党在西藏自治区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组织协会以及行业党员和职工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职工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引导和监督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协会及行业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依法维护协会及行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行业和谐稳定。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协会及行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协会及行业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促进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协会及行业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本协会健康发展创先争优,关心协会生产运营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带好群团组织。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积极推行党员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与决策层、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决策层、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参加。

第八条 以下事项由党组织前置研究: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和互联网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本协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重要人事变更、重要岗位人选推荐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本协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党员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七)本协会处理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信访维稳事件的方案。

(八)其他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的重要事项。

党组织前置研究,主要从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契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不代替本协会决策。决策层、管理层党员要执行党组织决议,确保党组织意图实现。

第九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纳入本协会管理机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按员工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同职级员工相同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协会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协会预算,落实好“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西藏自治区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自治区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四)开展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区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互联网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和申报推荐等工作。

(六)开展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互联网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事务。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八)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九)开展网络文化活动,引导网民文明上网。根据授权受理网上不良信息及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良信息处置工作,净化网络环境。

(十)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我区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机关单位、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五)遵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或规范。

第十四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主管单位同意、理事会通过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七)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会的会员组成,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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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3-27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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