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信用信息制度
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信用信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信用行为,提升行业信用水平,促进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包括电信运营企业、专用通信网单位、通信建设单位和通信产品经营、销售、维修单位以及与通信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 协会将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评估、公示和共享,为会员单位提供信用服务,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四条 协会将依法采集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经营信息: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奖惩信息:受到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
其他相关信息: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行业自律表现等。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估
第六条 协会将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形成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估将综合考虑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因素,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 信用等级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若干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
第九条 协会将在协会网站等平台上公示会员单位的信用等级和信用信息,供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十条 协会将与其他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并对不准确的信息提出异议,协会应及时核实并更正。
第五章 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协会将对信用等级优秀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推荐参与政府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等。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会员单位,协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给予警告,并督促其整改。
在协会网站等平台上公示其不良信用信息。
向相关部门报告,建议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用信息,并主动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将有效推动会员单位的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为通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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