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信息通信行业调解制度
一、总则
1.为了有效解决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内的纠纷,维护行业秩序,促进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调解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其他相关方之间产生的各类纠纷。
二、调解机构
1.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通信行业协会内具有丰富经验、熟悉行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家、企业代表等人员组成。
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受理纠纷案件、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调解会议、提出调解方案并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等。
三、调解程序
1.纠纷受理
(1)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行业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说明纠纷的基本情况、诉求及相关证据。
(2)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受理条件,则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若不符合,则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2.调查与准备
(1)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指定专人负责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
(2)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告知其应准备的材料和相关权利义务。
3.调解会议
(1)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成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应按时参加。
(2)在调解会议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理由和诉求,提供相关证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对争议焦点进行梳理。
(3)调解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调查掌握的事实,提出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4.调解结果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2)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仲裁或诉讼。
四、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
2.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委员会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调解,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3.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调解委员会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应予以保密。
五、监督与管理
1.行业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调解制度和工作流程。
2.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西藏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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